货物保险的承保范围
货物保险的承保范围
货物保险的A条款为「概括式(All Risks)」的承保,而B条款与C条款则称为「列举式(named perils)」的承保。概括式的承保范围指的是保险单只概括地对承保的危险为叙述,而非属于除外不保事项的危险,则自然地在承保范围之内。因此,危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若要主张不负赔偿责任,则要证明发生危险的原因属于除外不保事项之内,否则就要负赔偿责任。保险理赔实务上有时因保险人为顾及赔付后保险代位权之顺利执行,而要求被保险须先行取得相关证明如短卸或破损报告,才可以申请理赔。但就(A)条款概括式承保之概念,被保险人其实只要证明损害是发生于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也立即通知保险人,则应可以申请理赔,至于事故证明文件并非(A)条款索赔之必要举证文件,保险人除非能证明事故非保险期间发生、事故非承保危险、被保险人不具保险利益等事项,保险人理论上应负保险给付之责。
航运实务上若被保险人(货主)提货后发现货损,顶多只能依海商法第56条之规定以书面通知运送人,或除非货柜场于拆柜时立即开立异常报告以厘清责任,否则一旦货主提货后,又进一步要求运送人出具事故证明,实务上非常困难,也可谓强人所难。综言之,依保险人责任是「契约责任」也是「结果责任」之法理,保险理赔人员若严格要求被保险人出具运送人或仓储、柜场之事故证明文件方可申请理赔之做法,可能已曲解概括式承保之义,恐生争议。
给付之责。
所谓列举式的承保范围,即是在保险契约中将承保的危险一一列举,故列在除外不保事项内的危险,固然保险人不须负赔偿责任,而即使不在除外不保项目内,若同时也不在承保范围内之危险项目,保险人当也不需要负赔偿责任。因此,危险发生后,被保险人必须要证明发生危险的原因是在承保范围之内才能获得赔偿。 B及C条款承保范围如下表
A条款(俗称全险) | B条款(俗称意外水渍险) |
C条款(俗称意外险) |
1. A条款为「概括式(All Risks)」的承保 2. 除外不保危险: 被保险人之故意行为 正常渗漏 正常失重 正常耗损 正常失量 包装或整备不当 货柜内积载不当 固有瑕疵或本质引起的损失 迟延 运送人破产或财务纠纷 恶意破坏 核子武器 |
1.本保险除了第4、5、6及7条之除外规定 外,承保以下事故 1.1 合理归因于下列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物的毁损或灭失 1.1.1火灾或爆炸 1.1.2船舶或驳船的搁浅、触礁、沉没 或倾覆 1.1.3陆上运送载具的翻覆或出轨 1.1.4船舶碰撞或船舶、驳船或其他运 输载具与水以外之任何物体的 触撞 1.1.5于避难港时之卸货 1.16地震、火山爆发、雷击 1.2下列事故直接造成保险标的物的毁损或灭失 1.2.1共同海损牺牲 1.2.2投弃或海浪扫落 1.2.3海水、湖水、河水进入船舶驳船 之船舱、货柜,或储存处所 1.3于船舶或驳船装货、卸货时整件掉落或 落海之全损 |
1.本保险除了第4、5、6及7条之除外规定外,承保以下事故 1.1.3陆上运送载具的翻覆或出轨 |
资料来源:曾文瑞副教授